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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社会抚养费是抚养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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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社会抚养费是抚养谁的?
    案例:
    2011年10月12日下午,山东利津县一计划外怀孕妇女在县中心医院准备引产手术时死亡。
    2012年,6月4日凌晨3时许,陕西安康镇坪县曾家镇渔坪村三组村妇冯建梅,在镇政府干部的强制要求下,被迫引产了已经七个月的女婴。面对记者时,冯建梅痛哭流涕说:“我不是自愿的,是他们几个人按着我的手,让我签字的!”
    找遍山东与陕西两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却没有找到相关条款,没有一条赋予任何人可以强制引产的。可见两个案例中,官方所为皆是违法行为。
    那超生,计划外生育怎么办?针对这两种情况,山东与陕西两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先来看山东的。
    第四十三条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面的条款规定的很清晰,处理超生,计划外生育的,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缴纳社会抚养金。只此一种方式。记得儿时,家乡对待超生人员,处置很是有力度,要扒房,孕妇要逃跑。不敢在家呆,现在好像不扒房了,但是也是不敢在呆着。
    现看陕西省的,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可见,陕西省对待超生,计划外生育处理方式也是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没有其他方式。更别说是强制引产这种不人道的方式了。在当今社会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不禁让人深思。
    最近发生在陕西这个案例,其中曲折,网上说了许多,大致原由,是因为,这家交不起所谓的“保证金”。如果说社会抚养费,还与法有据,这保证金之说,就没有任何出处了。主官人员,大放厥词,让人气愤不已,之后陕西安康副市长赴医院向遭强制引产孕妇道歉,此举还算英明,但是,这并不能减少当事人的痛苦,未到时间就生育,未有生育证就生育,的确当事人也有过错,但是这个过错,不足以用这种方式来处罚,看着全身是血的死婴,让人心痛不已,强制引产的工作人员,说的严重一些应该是故意杀人。七个月的胎儿,心脑手口一应俱全,就差那么几十天,就可以见天日,就可以做一个幸福的小宝宝,但是他却没有了机会。杀死他的凶手就是那些有法不依的“官人”。
    再来说说社会抚养费,这个名称也是新称呼,原来叫做“超生罚款”。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这样解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目的就是“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但是实际执行起来并没有那么理想。据学者杨支柱估算,根据9省市超生罚款的平均数,全国31个省市每年征收的超生罚款可高达279亿元。其中大城市将该收入上缴财政,而地方则分配混乱,部分罚款去向成谜。(5月2日中国广播网)
    但是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呢?
    这可以说一笔巨款了。到底受益人是谁?2009年,有网友公布了一个镇计生服务站的“社会抚养费”支出分配:在共计191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支出中,有44%列为“其他支出”;21%用于职工的工资;11.5%上缴镇政府。而用于独生子女奖励的只有0.42%,合计8130元;手术服务费也不足4800元,约占总支出的0.25%。近两百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支出,仅有不到5000元用在了理当属于支出大项的计生手术服务费。谁最终拿走这笔巨款,一目了然。美好的政策,却无法真正执行下去,也不能实现最初的目的。却成了有些人发财之道,受苦还不是被罚的人。有人说,谁让他们超生的?这话一点不假,但反过想,就因为别人犯错,其他人就可以因为别人有错,自己也去犯错吗?此逻辑狗屁不通!
    社会抚养费的收取一直倍受争议,最近更是提风头浪尖上了。如果不重势必会有大隐患!如果按照规定去收缴,然后上缴国库,然后用于民生,那自然好!但是执行不利,很多收缴款,不知所踪,或者让人滥用掉了,或是让人挥霍了。也促使了一批新的贪污腐败分子滋生出来。这样徒增民怨的事情,如果还要继续下去,不严加整顿,着实让人寒心。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能光喊口号,不落到实处,也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样做,伤民,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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