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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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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事不难,难在协调人际关系,难在平衡各方利益。古今同理。
    即便赵曦是君王,也一样需要协调和平衡,特别是在大宋这样的王朝。
    这一次,对于大宋朝廷而言,推动监察衙门开衙办公,估计是大宋君臣最为一致的一次政事,整个朝廷没一丝杂音。
    可能在特定的朝臣眼里,这一切都是官家深远谋划的结果,毕竟这是官家致力推动的。
    其实,监察体系的推动,在赵曦看来已经水到渠成了,即便有少许反对者,也掀不起浪来。并不急于这一时。
    对于准备就任监察官的培训,赵曦并不单纯培训他们监察条令条例,更多的是要灌输一种信念,忠诚和家国理念。
    后世洗脑式的信念灌输方式,在讲武堂已经成型了。
    对于军卒和武将,让这种理念扎根脑海,比监察官要容易的多。毕竟这些监察官是接受了所谓的圣贤之道教化,是被国朝士人至上的氛围感染过的。
    所以,赵曦还真不急于一时,甚至于他都想与官制改革同步推动。
    现在倒成了群情激昂的要求开衙办公了。
    这一次,真不是谋划而来的。
    事物的发展变化是遵循一定规律的,如其说现在满朝堂要求推动监察是赵曦谋划,不如说是事物发展的必然。
    无数的偶然和谋划,经过长久的酝酿,自然而然的就到了这一步。
    没有幼时借曹太后之手拉拢老六家,也就没有了后来可以在广南锰矿和大理矿城中占据话语权的资本。
    没有万尹山演习碾压文彦博率领的禁军,并偶然遇到富弼,就不会在文彦博和富弼心里留下相当深刻的印象。
    也是因为那一次,赵曦南征,潜移默化和风细雨的开始解决国朝冗兵之弊。
    然后再主导了货币之争,灾年之战,叛军之乱,一步步的构建了可以左右国朝的工坊城体系。
    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赵曦逐渐有了绝对忠诚于自己的势力,还有了可以横扫整个时代的新军武力。
    仿佛就在一瞬间,他已经不是朝臣可以抗衡的了。
    真正的经历了南征北战,完全的树立了一个尚武而强势的帝王形象。
    同时,又不止一次的将朝堂臣工玩于鼓掌,让朝臣心里对他真正的产生了畏惧。
    借势、借力,挖坑、填坑、埋人,一件件事做下来,基本上让朝臣有了敬畏,也越发对自己的手段恐惧。
    这才有了韩琦和文彦博玩小手段却不得不换个方式解释,才有了皇城司掺合朝政,却无人异议,只得推动监察,用这种委婉的方式阻拦皇城司介入朝政。
    因为,没人知道皇城司到底拿捏着多少事!
    当然,既然到了这一步,赵曦也没理由去阻拦。用监察衙门去做官制改革的实验田,倒也正合他的意思。
    所以,监察衙门就算是正式开衙了,监察官也就顺理成章的以新官制试点的形式推开了。
    设立总监察一名,为从二品或正三品级,待遇除保留从二品和正三品本官俸禄外,以国朝所有从二品和正三品的各种贴职俸禄平均数,作为统一的贴职俸禄,取消了其他名目繁多的贴职。
    范纯仁是上州府衙就任第一任总监察官,官阶定为从三品。
    副总监察官三名,其中一人兼任内参总编撰。官阶为从三品或者正四品,同样是以从三品和正四品本官俸禄为官阶俸禄,以国朝从三品和正四品各类贴职俸禄平均数,作为贴职俸禄。
    蔡确也算是真正进入了朝廷高官的层级。
    所有贴职俸禄,不再永远跟随本人,只会随本人的职能而变化,同时,官阶俸禄也如此。
    一旦致仕,保留本官俸禄,而贴职俸禄减半。
    同样,受到朝廷奖惩,若本官不降职,则由贴职俸禄增减来体现。若本官降职,则是本官和贴职双俸禄同时体现惩处力度。
    国朝的所有州府郡县,全部设立监察衙门的派出机构,驻地监察官的一律耗费,将由监察总部负责,与地方州府不产生任何关系。
    并且,所有监察官全部实行五年轮岗制,即监察官在一地一州一县,甚至一路任职都不得超过五年。
    每一路设路监察一名,巡监两名。每一府设府监一名,副府监两名,以此类推,一直到县。
    各级监察衙门属官若干,根据军路的地域大小,重要与否等等要素,确定派出监察官的数量。
    所有路一级的路监察,官阶统一为正四品或者从四品,俸禄计算方法与总监察衙门相同。
    路一级的监察官,调查的权限仅限于州府郡县,涉及路一级的朝廷大员,将由总监察衙门派员调查……避免路监察的权利过盛而干涉地方州府的政事。
    同样,府一级的监察权限仅限于一府以下的县官。
    在监察体系中,国朝权发遣职衔的陈例并摈弃了,也就是说,就任监察衙门的职位,同时会对应相应的官阶。
    所有监察衙门没有干预州府郡县官员任命的权利,而州府郡县也无权干涉监察衙门调查定罪。
    已经定罪,将由监察衙门依照相关条令条例执行,执行有专门的执行官,皆为因各种原因不再能征战的军卒组成。
    如此一来,监察体系真正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体系。
    同时,各州府驻军也派驻了监察官,统属于该州府监察衙门,不参与军伍各项工作,只负责查办不法事。
    国朝的整个监察衙门,只负责调查和侦办事宜,并不参与定罪。经过侦查后所得到的证据,形成卷宗,统一移交到刑部衙门或大理寺定罪。
    地方州府官员,不再负责有官身人员的刑名事,统一由监察衙门负责。
    同时,朝廷开通了地方官奏报监察衙门的通道,形成地方州府主官和监察衙门相互监督的机制。
    监察衙门直接向君王负责,而地方官则对应朝廷的政事堂,也就是将来官制改革后的议政和内阁。
    以此体制,上升到最顶层的君臣制衡。
    整个环节中,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刑部和大理寺定罪和处置权分离。
    刑部和大理寺只负责定罪,根据不同官员职位,最终处置权归朝廷和君王。
    说到底,这还是集权的具体体现,更有利于朝廷对地方州府的统治。
    这一系列流程,分权…~制衡……集权,最终还是君王或者朝廷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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